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清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清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107年度速偵字第736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
1、被告賴清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
2、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6年1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31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被告於106年7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92年、106年間)不能安
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
拘役30日、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證,竟不知警惕,再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
仍貿然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
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
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736號
被告賴清釗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清釗前有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最近1次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3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並於民國106年7月4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仍
不知悔改,又於107年5月12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
30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路邊,飲用啤酒約1瓶
後,迄同日下午1時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逾每公升
0.25毫克,倘於此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
死、傷之危險,仍於同日下午1時許,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
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行駛於道路上,欲經由國道高速公
路返回其住處,途中並下國道3號高速公路竹林交流道休
息。嗣於同日下午3時40分許,行經位於新竹縣○○鎮○○
道○號公路南向90公里竹林交流道入口匝道時,因疑似未繫
安全帶,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後騎車,並經員警於同日下午3
時50分許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而查
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清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
0.29MG/L)、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賴清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之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檢察官陳郁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桂香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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