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楊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小字第59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5月29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14日
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珮玟
書 記 官 王芷鈴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參拾
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鄭珮玟
書記官王芷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芷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