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洪淑雅
被 告 洪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小字第70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14日下午5時
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徐美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貳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美婷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