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竟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四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號)),並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