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五年度基簡字第一○三三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