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9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935號原告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丙○○庚○○被告經濟部智慧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己○○
戊○○丁○○
參加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6年2月13日上午10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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