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重勞訴字第二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銓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零肆萬壹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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