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9(現於台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 律師
林天財 律師 許姿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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