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君澤」。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係「廖君澤」,而非「丙○○」,故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