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39號上訴人美商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樓法定代理人丁○○
二樓被告魯嶧聯運有限公司
二樓法定代理人丙○○
二樓被告甲00000000000
lAirportChicago,IL61666,U.S.A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保險字第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萬貳仟叁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玖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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