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370號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世順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乙○○甲○○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337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肆萬叁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伍仟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原第一審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訴人),經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丁○○具狀陳報,應准為承受訴訟,並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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