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辛武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2月15日將其收押,並分別於95年3月15日、95年5月15日、95年7月15日、95年9月15日裁定延長羈押,茲經法官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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