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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