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03號
原 告 陳秀娟
曾文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小花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將其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巷○○號2樓房屋(建號:桃
園市○○區○○段○○○○號;坐落:同段263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房屋)之加蓋部分違章建築拆除。惟未於起訴狀表明拆除系爭
房屋違建部分所需費用數額並提供其計算依據(如估價單),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揭事項以查
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