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妍君
兼
訴訟代理人 黃棋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旭洸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