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79號
原 告 張名勛
被 告 張振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月12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