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賴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岳輝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該房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9,900元,並請求被告償還積欠之房租計455,0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574,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6,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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