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賴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岳輝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該房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9,900元,並請求被告償還積欠之房租計455,0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574,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6,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