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67號
原 告 聯勝國際物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士溢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59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另請檢附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予本院。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一份予本院
,並檢附相關運送委任契約書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且另將
繕本一份逕送被告。
㈢檢附被告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一份,對之若有所答辯
,並請於期限內就該聲明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將繕
本一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