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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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偉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偉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胡雅萍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