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9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李朝國 ( 李聰明 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桂枝 (李聰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李聰明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第20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
定及繼承法律關係,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