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5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
被   告  羅暐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8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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