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小字第3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張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百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5百元,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陳正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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