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23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 告 劉黃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二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2月7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6年2月2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尚有
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