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泰宇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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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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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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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錠劑497顆│驗餘淨重475.3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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