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734號
上 訴 人 李浩銅
被上訴人 王進生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扶助律師)
兼 上 一
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羅素衍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 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1月23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