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47號
原 告 鍾嘉鈴 即 詠捷 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
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
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
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報酬
事件,雖以「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出「鐘
鼎山林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
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限期命
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此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