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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