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180號
原   告  鄢覺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美真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
  拾柒萬伍仟肆佰元整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
  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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