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73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陳佩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民國102年3月25日本院臺
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731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3月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業已於102年3月8
日收受該裁定,且業已於102年3月15日持多元化繳款單,在統一
便利商店繳納,此有規費繳款單在卷可稽。茲因原裁定未注意及
此(上開繳款單至102年3月26日始送達本院),而以原告逾期未
補正,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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