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1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吳家維
被   告  彭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北投區,居所地在桃園縣桃園市○
○街,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縣桃園市鎮○街,原告係本
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
自應由被告居所地及侵權行為地所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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