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柏棠律師選任辯護人 崔百慶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官信成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