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60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60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六0五八一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正確提示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庭法官楊代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黃秀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