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教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四七號
原告歐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岱諭 被告 陳燕蔭 即私立 文康心算 短期補習班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教材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二人返還之教材分別價值新臺幣七萬一千九百八十元及新臺幣十萬八千零九十三元,可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十八萬零七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許博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