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乙○○○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三六號
公訴人乙○○○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甲○律師
主文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叁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等罪嫌重大,且涉犯前揭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將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將被告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乙○○○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廖純卿法官陳月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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