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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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債權人 尚峻泉 債務人 張鴻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08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油漆貨款33,68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依聲請狀所附債務人歷次訂貨之估價單及請款單所示,債務人累計積欠貨款為32,080元,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不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
9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並陳報債務人之完整地址。(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是否為33,684元?並詳載本件事實發生之時點、金額,及提出計算式到院。(三)請具狀釋明請求之利息所指是否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請具狀詳載本件卷附之各估價單、請款單所欲釋明之事項分別為何?聲請人於104年9月18日僅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明利息為年利率5%,其餘未補正,經本院於104年9月21日再次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4年9月23日僅列出計算式:32080×0.05=1604;32080+1604=33684,但未就該計算式加以說明,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本院無從得知其請求1,604元之原因為何。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32,08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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