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293號債權人 劉銘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素雲 、 柯添盛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