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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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抗告人即上訴人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陳進財
陳秀琴 陳春風 陳楊秀鑾 陳守邦 陳守吉 陳清漢 陳銀河 王翠纓 上列靠人上抗人(即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陳進財等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返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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