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3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貨物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2號上訴人炯鼎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姻嫥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
黃淑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貨物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2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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