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陞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6號原告關媺媺被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代表人 郭旭崧 上列當事人間陞遷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103公審決字第0328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3月17日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戶籍地郵局永和秀朗郵局,原告並已於104年4月10日受領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及網路郵局處理結果查詢頁面影本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