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更㈠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再審被告乙○○
丁○○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 律師複代理人 蔡政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麗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