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