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6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