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六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宏文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王俊隆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六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宏文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王俊隆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