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四八號
原告丙○○
丁○○○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三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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