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甲○○因誣告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因盜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茲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台│7│││││││││誣│期││中│9│台│6││台│6││4│││徒││地│偵2│中│訴6│6│中│訴6│7│執4│││刑││檢│0│地│1││地│1││2││告│四││署│2│院│1││院│1│撤回│6│││月│││││││││││├──┼───┼────┼──┼─────┼─┼───┼────┼─┼───┼────┼───┤││有六六││台│3│台│││台│││││盜│期月年││中│4│中│上2││中│上2││0│││徒褫││地│偵3│高│1│87│高│1│87│執8│││刑奪││檢│7│分│訴9││分│訴9││6││匪│九公││署│1│院│││院│││6│││年權│││││││││││└──┴───┴────┴──┴─────┴─┴───┴────┴─┴───┴────┴───┘
右受刑人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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