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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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IVX6Q6L14T32G2;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毀│有七││台│0│臺│4│││││││期月││中│1│中│易9│││││││徒││地│偵2│高│9│65│同│上│65││損│刑││檢│7│分│││││││││││1│院││││││├──┼──┼────┼──┼─────┼─┼───┼────┼─┼───┼────┤│妨│有七││台│7│臺│上5││││││害│期月││中│0│中│3││││││公│徒│82│地│偵6│高│易3│7│同│上│7││務│刑││檢│1│分│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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