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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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古金男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A~ivt32x8l8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懲條│有七││台││台││││││││治│期年│4│中│偵7│中│訴8│4│同│上│6│執2台││盜│徒二││地│2│地│9│││││5中││匪例│刑月││檢│2│院│5│││││2地││││││4│││││││4檢││││││││││││││├──┼───┼────┼─┼─────┼─┼───┼────┼─┼───┼────┼────┤│殺│有十禠│3││偵143│台│上0││最│台6││執丁0│││期四奪│││202│中│更3││高│上8│5│0│││徒公│││890│高│㈡1││法│0││1││人│刑權│││223│分│││院│3││2│││六││││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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