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抗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六六四號
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右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裁定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九八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判決確定(聲請人誤載為八月二十九日)。竟於緩刑期內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更犯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七號),並已於九十年五月七日確定,因而依檢察官之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在外工作,未接獲當兵通知單,家中父母亦並未告知,且事後才知觸犯妨害兵役罪被判刑,因家境困苦,配偶與年老雙親皆倚賴抗告人扶養,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甚明。本院核閱有關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足認抗告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故原裁定並無不當,抗告意旨,並未提出具體事證,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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