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搶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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