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故買贓物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林輝煌
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A~ivt32x8l8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公│拘││台││台│││台│││││共│役││中│偵7│中│中0│1│中│中0│35│執準9已││危│五││地│9│地│交1│0│地│交1│00│4執││險│十││檢│7│院│簡││院│簡││9畢│││日││署│7│││││││1││││││1││││││││├──┼──┼────┼─┼────┼─┼───┼────┼─┼───┼────┼─────┤│贓│拘│間│台│偵3│台│上9│8│台│上9││執準9│││役││中│9│中│易7│0│中│易7│8│7│││五││地│7│高│5││高│5│0│7││物│十││檢│6│分│1││分│1││6│││日││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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